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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破解“用地难”问题

发布时间: 2023-11-24 09:14:10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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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日前,市自然资源局印发《龙岩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顺应农村产业发展规律,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为农村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那么,该《方案》如何解决用地难的问题呢?我们一起看一看《方案》的破解之道。

明确用地范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拓展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产地市场、种源研发生产、电子商务、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科普及配套设施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科研用地等。

统筹产业布局

以县域为单位,科学编制县、乡镇、村级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其中,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大、能耗高、废弃物处置量大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建制村庄建设边界内。

做好指标保障

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各地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并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且一个建制村原则上不得超过5亩,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项目,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个别以旅游发展为主的建制村,可适当放宽,但建设用地总规模应在县域内统筹。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统筹安排清单项目用地,增强用地指标使用的针对性,实现指标对项目的点对点扶持;要优先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设区市统筹解决。

优化审批流程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待项目用地批准后更新相应规划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批次用地组卷报批。

(一)建立项目清单。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

(二)提出用地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一二三产项目用地,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在所在村公示公告(不少于15日),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三)办理项目立项。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县(市、区)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四)农用地转用。项目建设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前,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意见,核实符合规划情况。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农用地转用报批。

(五)批准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批准具体项目用地。

(六)核定规划条件。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定,核定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条件。

(七)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不动产登记。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用地批准书等相关资料及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意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

集体土地入股或联营

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采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的,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并持农转用批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通过的书面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文应体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联营(入股)企业等内容。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与企业正式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建设用地。  

联营(入股)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1.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涉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联营(入股)份额。被入股企业应根据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的权益和合同期折算每年应固定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费用(股权权益);2.除依法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进行入市交易外,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不得对外转让和抵押;3.联营(入股)企业破产清算后,该集体建设用地无偿归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擅自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国家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且合理补偿除外;4.待国家统一部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对于原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式的采矿项目,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依法批准可转换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用地方式。

合理利用设施农业用地

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合理利用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

其他相关要求

1.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各县(市、区)应按照“凡用地,先挖潜”原则,鼓励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

2.严控项目准入。各县(市、区)应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严禁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展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和乱占耕地建房,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清单,以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等产业用地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用地项目严格把关,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

3.严格用地管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参考价格:参考均价17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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